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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解读

日期:2017/12/18
早在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以下统称新标准),代替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006>及其修定单和《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以下统称旧标准)。新旧标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价称谓的变化:由空气污染指数API调整为空气质量指数AQI。
2.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由三类合并至两类。新标准中,一类功能区仍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功能区将旧标准中的二类和三类功能区合并,包含了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新标准中对上述两类功能区几种评价时段(1小时平均、24小时平均、滑动8小时最大和年均值等)的达标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北京市按照二类功能区标准评价各地区空气质量的达标情况。
3.      污染物种类的变化:新标准中规定浓度限值的污染物种类与旧标准有所不同。取消了氟化物的国家标准,臭氧评价标准里增加了日最大8小时平均的指标,最重要的是,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的24小时平均和年平均浓度限值。
4.      浓度限值的变化:二氧化氮的24小时浓度限值标准由120微克/立方米收严至80微克/立方米。PM10的年均浓度限值由100微克/立方米收严至70微克/立方米。其他污染物限值,如铅和苯并[a]芘等,也做了调整。
5.      日报统计时间的变化:空气质量日报数据统计的周期由前日12时至当日12时,调整为零时前的24小时。
6.      空气质量指数级别的变化:从原有的五个大级别(七个细分级别)调整为六个大级别,并调整了相应的健康影响和建议采取的措施。
7.      实时报:新标准中强调了对监测数据实时发布的要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在实时报时使用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标准,在空气质量日报中需使用其24小时均值的限值标准。
8.      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变化:新标准提高了与各种污染物不同时段统计相关的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比旧标准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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